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2018年12月24日1 分鐘

2019年度(民國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新聞局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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