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陣蒼

2021年9月24日2 分鐘

中小企業利用書審申報所得稅規避或逃漏稅捐的常見樣態

更新日期:2022年6月11日

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審核核定該企業之所得稅申報,原則上,不再另行調帳查核該申報案件。

二、企業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四大條件表列如下:

三、常見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類型:

由於擴大書審制度的精神在於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而就符合上開條件之公司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予以核定,原則上不再另行調閱公司之帳證予以核實,因此有些公司會利用這樣的制度,而產生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的類型包括如:

四、這些規避或逃漏稅捐方式,國稅局一旦發現,例如企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來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中小企業可以採取適當地調整交易模式等方式,合理地進行節稅規劃,不應抱持僥倖心態,濫用擴大書審制度,否則一旦遭國稅局稽查,可能得不償失。


註1: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註2: 參考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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