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2019年4月29日1 分鐘

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易區分,若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賠償款,應視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賣方違反交貨約定,所收取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方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方延遲付款,致甲方受有損失,加收乙方之違約金,營業人甲方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買受人。反之,若買受人乙方因賣方營業人甲延遲交貨,所收取之賠償款,因非買受人乙方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違約金賠償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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