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2018年12月20日1 分鐘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之代價,承租人代出租人所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扣繳稅款的計算基礎

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約定由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另須負擔房東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給付總額為34,056元【30,000÷〔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以該給付總額計算之扣繳稅額為3,406元(34,056元×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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