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2018年12月21日2 分鐘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遭禁止處分之土地、房屋,其時價得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案例

禁止財產處分估算價值
 
未主動提示時價資料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如上例所示:
 
一、欠稅720萬元。
 
二、估算價值:
 
  土地:500萬元1.2倍=600萬元
 
  房屋:250萬元1.2倍=300萬元
 
三、禁止財產處分持分:
 
  土地100%(600萬元)
 
  房屋 40%〔(720萬元-600萬元) ÷ 300萬元〕
 
主動提示時價資料經查屬實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依納稅義務人提示之時價資料核實認定。
 
如上例所示:
 
一、欠稅720萬元。
 
二、估算價值:
 
  土地依時價認定:800萬元
 
  房屋依時價認定:360萬元
 
三、禁止財產處分持分:
 
  土地 90%(720萬÷800萬元)
 
  房屋 免禁止財產處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181220

#欠稅小心資產遭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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