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2018年12月24日已讀 1 分鐘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明(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賦稅署20181224
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明(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賦稅署20181224
中小企業利用書審申報所得稅規避或逃漏稅捐的常見樣態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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