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明(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2018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