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銷售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因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一般為20%。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舉例說明:本國企業A公司給付國外B公司10萬元在國內刊登線上廣告服務,由於B公司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A公司於給付款項時,應按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萬元(10萬元×20%);如B公司事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A公司則以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為6,000元(10萬元×3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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