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率(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扣繳率提高為21%)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二、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未以該服務報酬加計應負擔之扣繳稅款計算。 三、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低報租金,或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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