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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核釋「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核釋「所得稅法」第73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規定,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後續處理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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