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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投資海外基金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始適用免稅標準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機關團體如要做其他資金運用,例如投資海外基金就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有免稅標準規定之適用

甲機關團體105年度查有投資海外基金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海外營利所得300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250萬元,經查核其投資前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該機關團體105年度雖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到其當年度全部收入及孳息60%以上,惟仍不符合免稅規定,核定補稅30餘萬元

#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 #機關團體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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