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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如何辨理

公司應依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於章程訂明「擇一」訂明採「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章程修正後,即可分派前一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毋庸等到下個會計年度適用


又實際執行時,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尚無須踐行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及交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程序。惟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

本法第235條之1規定員工酬勞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依章程所訂定額或比例計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發放,尚不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發放。惟員工酬勞為法定應發放之事項,公司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經濟部一0八、一、二二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六三0號

#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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