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通關線上,針對納稅義務人申報報單之某一項次調整原申報之完稅價格或稅則號別,貨物放行後會再調整同份報單其他項次內容嗎?又對於海關已調整納稅義務人原申報事項並核定稅款案件,日後會再核發稅單補徵稅款嗎
財政部為確保課稅之安定性並提升關稅預見性,於107年12月26日發布新令釋,關於進口報單不論貨物放行前,或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事後審查期間,經海關核實改列或調整納稅義務人原申報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並核定稅款者;抑或實施事後稽核時,對於屬上開核定稅款之案件,或於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事後審查期間核定稅款之案件,除有應退稅款或涉及海關緝私條例違章情事外,不得就同份報單再予以核定稅款
進口貨物不論通關方式為免審免驗(C1)、文件審核(C2)或貨物查驗(C3),均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施事後審查或第13條規定事後稽核。以往進口報單在貨物放行前或事後審查期間,經海關核實改列或調整納稅義務人原申報稅則或完稅價格並核定稅款者,海關仍得就報單其他未經改列或調整之貨品項次,實施增估補稅,惟造成納稅義務人關稅成本的不確定性,徵納雙方易生爭執,本次新令發布後將可避免多次核定稅款,對於確保課稅安定性,提升關稅預見性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將有實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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