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案例 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公司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贈送客戶及員工,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惟甲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該商品禮券確實已如數轉送予外部往來客戶、供應商或不特定消費者等受益對象之證明文據,或提供轉餽贈予內部員工已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等資料為佐,致無法認定該費用支出確係與業務有關,該局遂予以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181205


15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中小企業利用書審申報所得稅規避或逃漏稅捐的常見樣態

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

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課徵贈與稅?

日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

댓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