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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案例 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公司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贈送客戶及員工,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惟甲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該商品禮券確實已如數轉送予外部往來客戶、供應商或不特定消費者等受益對象之證明文據,或提供轉餽贈予內部員工已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等資料為佐,致無法認定該費用支出確係與業務有關,該局遂予以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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