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4,000,000元,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則甲公司給付時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雖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B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
因此甲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核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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