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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公司法_修正解析與運用系列五

作家相片: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已更新:2018年7月10日

(5) 獎酬員工制度更具彈性


修訂條文: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235條之1及第267條


主要修正內容:

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可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例如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新股認購及員工權利新股。另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解析及應用:

公司法規範的員工股票獎酬制度比較

股票獎酬制度對於員工績效改善是強而有力的激勵因子,公司法規範有以下五種股票獎酬制度,茲將其主要優缺點列示如下:





(揚哲夫,淺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證券暨期貨月刊,101年6月16日出版)


2. 中小企業善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無償或低於面額的價格提供予員工,對員工有很大獎勵效果,但修法前僅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適用。本次公司法修法後,非公開之公司亦得適用。現行約16萬餘家的中小企業,多數公司之股價面額為10元,於設計公司股票獎酬制度時,員工認股價雖可以低於市價,但受限於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規定,因此員工最低之認股價格亦需為10元,降低了獎酬制度的誘因。所以當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無償或低於面額的價格提供予員工時,對員工將有很大獎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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