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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貨金額與銷售金額差異巨大,遭查核後發現有虛設立人頭公司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某家旅館業者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大量取得人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補稅及處罰將近2千5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甲公司營業項目為旅館業,101年起即大量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公司為1人公司,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金額約數百萬餘元,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的10倍以上,銷售對象僅甲公司1家營業人,且乙公司負責人與甲公司負責人有親屬關係,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乙公司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查獲乙公司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公司,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億9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公司負責人並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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