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人,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領域等特殊專長者,自107年度起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

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符合下列3項條件: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受聘前曾在我國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租稅優惠之內容為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另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以後年度,未連續符合要件者,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遞延留用期間以5年為限

David於107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3項條件,且108年度、110年度及112年度均符合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為800萬元及海外所得200萬元(107年度、109年度及111年度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未居留滿183天),因108年度才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故以108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租稅優惠措施得遞延留用5年(自108年度起算5年,至112年度為止),故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年度為108、110及112年度,該3個年度各享有租稅優惠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1.免課稅的薪資所得金額(800萬元-300萬元)×50%=250萬元 應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8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 2.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應 檢 附 文 件

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者:

1.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2.____年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3.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應聘事由之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等之居留證影本)

4.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於有效期間內之就業金卡者 1.就業金卡影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19-01-24

10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中小企業利用書審申報所得稅規避或逃漏稅捐的常見樣態

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審核核定該企業之所得稅申報,原則

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課徵贈與稅?

日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局核認甲君行為係屬贈與,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592萬元,並因甲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1倍罰鍰592萬元。 常有長輩誤以為採現金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