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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會計師簽證營所稅申報案件未如期繳稅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優惠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於109年5月31日截止,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外,並應於申報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方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之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以,營利事業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須依前揭規定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享有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及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限額適用較高列支標準之優惠,若未如期申報或逾期繳納稅款者,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前揭優惠之適用。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歷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8年5月31日提出申報書,列報課稅所得額250萬餘元(當年度全年所得額600萬餘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350萬餘元),惟逾期至108年6月4日始繳納稅款,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除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外,並改按普通申報案件適用較低之交際費列支限額,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6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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