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核釋營利事業因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其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之份額(下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之利益(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財政部說明,公司購買被投資公司之股權,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購買股權成本應以實際出價取得之金額認列入帳,購買股權成本大於對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而內含之商譽,於實際進行合併前,不得個別單獨認列商譽並攤銷費用,同理,購買股權而產生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入所得額課稅,俾符所得稅法以實際成本為資產估價基礎及衡平課稅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公司取得上開股權嗣後實際處分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如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應依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第3點及107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規定認定併購成本及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併購成本超過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併購成本部分,應認列為廉價購買利益,並依財政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10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中小企業利用書審申報所得稅規避或逃漏稅捐的常見樣態

一、中小企業適用書面審查申報所得稅之條件: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註1))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原則上,如果一家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動產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審核核定該企業之所得稅申報,原則

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課徵贈與稅?

日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局核認甲君行為係屬贈與,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592萬元,並因甲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1倍罰鍰592萬元。 常有長輩誤以為採現金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