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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其薪資遭虛報,倘涉嫌虛報薪資之營利事業已註 銷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致無法向該營利事業查證時,應如何辦理

他遷不明時,如何發生文書之送達效力。

若被檢舉虛報薪資之營利事業經通知限期提示有關資料接受調查時,其通知調查函經郵局退回(如被檢舉者已註銷或擅自歇業等)時,該局將再查其負責人戶籍地址,以為通知送達。惟仍無法送達且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得以公示送達,俾達到通知文書送達之效力

依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理涉嫌虛報薪工資案件作業要點

得請檢舉人補提供除扣繳憑單及檢舉書外之其他足資證明未在被檢舉單位任職之證明文件,繼續查核辦理;若仍無法查明確有虛報薪資情事,將輔導檢舉人自行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請其將告訴狀副本及檢察署收文收據影本檢送本局,據以暫緩徵收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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