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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點卡兌換商品得免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轉移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惟依據財政部75年12年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1)贈送樣品、(2)辦理抽獎贈送獎品、(3)銷貨附送贈品、(4)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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