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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破產,投資損失報稅時得否認列損失扣除?

已更新:2022年11月30日

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臺灣投資人若有存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 根據財政部的新聞稿說明,區分投資人是營利事業或個人投資而有不同的規定,整理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投資人:

  • 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者: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透過FTX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計算均以新臺幣為單位(以下同)。

  • 持有虛擬資產者:

如果是營利事業於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法相關規定,按營利事業之債權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需取得取具法院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其他證明文件尚應包括在FTX開立帳戶及持有虛擬資產數量之證據等。法院破產裁定書究其形式為何,目前亦尚不可知,因美國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複雜,目前尚不清楚FTX是走清算或重組的程序(chapter7或11),但不管是何程序,台灣的債權人似均應參與相關程序始得主張權利。另補充說明係,截至2022/11/23日,FTX破產重組案在美國特拉華州法院舉行了第一次聽證,關於FTX破產案可以在以下網站取得資訊

2、國內個人投資人:

  • 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者

國內個人投資人如在FTX開立帳戶並交易虛擬資產,如產生交易損益,應屬個人海外所得(因我國個人綜所稅係採屬地主義,僅就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依該條例免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持有虛擬資產者:

又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係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損失),因此個人若僅於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現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則似尚非因買賣或交換之行為而產生損失,個人尚不得因主張債權無法回收而在報稅時認列損失

因此,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無法取回,目前只能先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如因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始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海外投資損益,發生交易之年度依規定認到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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