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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錢給別人,竟然要自己補稅?必懂的3個資金借貸稅務地雷

  • 作家相片: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 10月28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引言:一筆好心幫忙的週轉金,為何變成稅務罰單?

在商場上,老闆們常會遇到合作夥伴或關係企業臨時需要資金週轉的情況。基於長久建立的交情與信任,將公司帳上的資金暫時借給對方應急,且不收取利息,這似乎是再正常不過的人情義理。

然而,這個您眼中的「人情」,在國稅局眼中卻可能是「不合常規的資金移轉」,一張補稅單正在悄悄寄來的路上。一筆單純的週轉金,怎麼會變成一張稅務罰單?

本文將為您揭示在「資金借貸」中,企業主最容易忽略的三個稅務地雷,幫助您看懂規則,避免讓一番好意成為公司財務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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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地雷:借入的錢轉貸出去,利息支出會被「剔除」

最核心的規則非常直接:當您的公司一方面向銀行等機構借款並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無息(或以極低利息)借給他人時,稅法上不認可您為了這筆轉貸資金所支付的相對應利息。

這背後的稅務邏輯很清楚。國稅局認為,公司借錢並支付利息,是為了用於自身的營業活動以創造利潤。但如果將這筆辛苦借來的錢,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就明顯違背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基本原則。因此,這部分為了「幫別人用錢」而付出的利息成本,自然不能當作公司的費用來扣抵所得稅。

這項規定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感受它的巨大衝擊:

  •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112年度向銀行貸款2億元,平均借款利率為2.5%。同年度,甲公司也將一筆1.6億元的資金借給同業乙公司週轉,並且沒有收取任何利息。

  • 國稅局查核與計算:

    1. 年度利息總支出: 甲公司帳上支付的總利息為 2億元 × 2.5% = 500萬元

    2. 轉貸對應利息 (剔除部分): 國稅局認定,相當於貸給乙公司的1.6億元所產生的利息不符合營業目的,必須剔除。金額為:1.6億元 × 2.5% = 400萬元

    3. 最终可認列費用: 500萬元 (總支出) - 400萬元 (剔除部分) = 100萬元

  • 最終結果: 甲公司帳上500萬元的利息支出,在稅務申報時僅能認列100萬元。被剔除的400萬元導致課稅所得增加,需補繳企業所得稅80萬元(400萬元 × 20%)。

僅僅因為一筆未收息的借款,就讓500萬的費用變成100萬,公司平白多繳80萬元的稅,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2. 計算地雷:搞不清楚哪筆錢借出?稅局用「加權平均利率」幫你算

看到這裡,有些老闆可能會想:「我的公司有好幾筆借款,利率有高有低。我明明是拿利率最低的那筆錢借出去的,為什麼要用2.5%來算?」

這就觸及了第二個地雷。當企業有多筆來自不同來源、利率各異的借款時,實際上很難明確指出究竟是「哪一筆」借來的錢被轉貸出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稅局採用了一套標準化的解決方案:「加權平均法」。

稅務機關會將公司在該年度所有的借款本金與利息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出一個整體的「平均借款利率」。然後,用這個算出來的平均利率,去乘以您無息貸出的金額,來決定應剔除的利息支出。

試想一下,您的公司有兩筆借款:

  • A借款: 1,000萬元,利率 1.5% (早期較優惠的貸款)

  • B借款: 1,000萬元,利率 3.5% (近期利率較高的營運週轉金)

您將1,000萬元無息借給關係企業,並自認為是動用利率較低的A借款。但國稅局不會這樣看。他們會計算加權平均利率:[(1000萬×1.5%) + (1000萬×3.5%)] / (1000萬+1000萬) = 2.5%

因此,國稅局會用 2.5% 的平均利率來計算應剔除的利息,而非您所想的 1.5%。這將導致被剔除的利息金額(1000萬 × 2.5% = 25萬元)遠高於您預期的(1000萬 × 1.5% = 15萬元)。

3. 擴大地雷:就算是公司「自己的錢」,也可能要設算利息收入

最令人意外的地雷,或許是這一點:即使公司非常確定是用「自有資金」(也就是非借入款)無息借給他人,也並非就完全沒事了。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的規定,如果公司將自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稅務機關有權參照「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此筆貸款的利息收入,並將其歸課為公司的營業收入。

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透過無息借款的模式,將公司的利潤變相轉移給關係人或其他公司,從而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為確保公平性,稅法採用「台灣銀行基準利率」作為一個客觀的市場標準,來衡量一筆借貸應有的常規利息收入。簡單來說,公司的錢就該用來賺錢,借給別人不收利息,在稅務官員眼中就是不合常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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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別讓好意,成為稅務的缺口

  1. 借入款轉貸: 將借來的錢無息借給他人,對應的利息支出會被剔除,不能作為費用。

  2. 加權平均利率: 無法指明是哪筆借款轉貸時,稅局會用所有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來計算,可能擴大剔除金額。

  3. 自有資金貸出: 即使是公司自己的錢,無息借出也可能被稅局參照市場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來課稅。

為避免無端踩雷,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檢視公司帳務:

  • 盤點資金往來: 徹底檢查資產負債表上的「其他應收款」、「暫付款」等科目,釐清每一筆款項的對象與性質。

  • 審查關係人交易: 特別留意與股東、員工或關係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確保利率條件符合市場常規。

  • 核對利息收支: 確認公司是否存在「同時借款付息、又無息貸出」的情形。若有,應主動進行帳務調整或準備好相關說明。

  • 建立書面紀錄: 所有資金借貸都應有正式的借貸合約,明確記載利率、還款期限等條件,以證明其商業合理性。

您的公司帳上也有「其他應收款」嗎?是時候檢視一下,這些款項背後是否隱藏著未被發現的稅務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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