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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業者按租金 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

已更新:2018年8月31日

財政部於2018年7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號解釋令,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時,得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茲對適用該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的適用主體及資格要件說明如下:


安德信會計師 林陣蒼 整理

安德信觀察:

包租業者以租金收支差額開立發票時,應注意其適用之資格要件,例如承租及轉租方均需自然人,並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另包租業者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亦得依規定申報扣抵。再者,個人將房屋出租於包租業者,若每月租金收入未超過新台幣6,000元者,免納綜所稅。若每月租金新台幣6,000至20,000元間,得按53%減除必要費用,超過20,000元部份則回歸稅法減除標準(43%必要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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