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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之稅款以給付總額計算

  • 作家相片: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 2018年12月20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雇主繳納之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之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但屬員工應自行負擔之部分,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可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應稅收入為所得額,並填報於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及保險費等員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則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屬居住者之員工每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依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升為84,501元

扣繳義務人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適逢年初,許多公司陸續發放各種獎金,如屬年終獎金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84,501元者即免予扣繳,超過84,501元則一律按5%扣繳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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