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除

  • 作家相片: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 2018年12月20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案例說明,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5年間給付薪資計130萬餘元予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經稅局查獲。因乙君已將該筆所得合併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並不發生所得人有短漏所得稅之情事,故稅局未責令A公司補繳稅款,但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仍應受罰,稅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17,000元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20181123

ree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公司借錢給別人,竟然要自己補稅?必懂的3個資金借貸稅務地雷

引言:一筆好心幫忙的週轉金,為何變成稅務罰單? 在商場上,老闆們常會遇到合作夥伴或關係企業臨時需要資金週轉的情況。基於長久建立的交情與信任,將公司帳上的資金暫時借給對方應急,且不收取利息,這似乎是再正常不過的人情義理。 然而,這個您眼中的「人情」,在國稅局眼中卻可能是「不合常規的資金移轉」,一張補稅單正在悄悄寄來的路上。一筆單純的週轉金,怎麼會變成一張稅務罰單? 本文將為您揭示在「資金借貸」中,企

 
 
 

留言


地 址: 10656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80號4樓之3
Tel: +886-2-2707-2000   / Fax: +886-2-2707-2006 / Email: cpalaw@andrewstw.com
Address: 4F.-3, No.380, Sec. 1, Fusing S. Rd., Da’an Dist., Taipei City 10656, Taiwan (R.O.C.)


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22 by Andrews. All Rights Reserved.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