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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如何運用租稅優惠(釋例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個人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之部分所得免稅或綜合所得額扣除之租稅優惠:

運用釋例: 若有限合夥創投事業2018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50萬元(包括證券交 易所得60萬元及證券 交易以外之所得90萬元),其2018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 應繳納之稅額,其個 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應就源自證券交易所 得以外之所得部分計 算所得課稅,即「源 自證券交易所得60萬 元」免稅,「源自證 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 得90萬元」應予課稅。(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甲公司及乙公司分別於2018年2月及3月設 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內高風險 新創事業,林先生於2018年8月分別以現 金投資甲公司200萬元及乙公司500萬元 並皆取得新發行股份,其於109年底持有 該2家公司股份達2年以上,得自2020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為300萬元(以投資金額50%計算減除金額350萬元,限 額為300萬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

二、針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新創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或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優惠

運用釋例: 某新創事業公司106年度符合規定之研究 發展支出為70萬元,得選擇就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106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10.5萬元(70萬元×15%),或於支 出金額10%限度內,自106年度起3年內抵 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7萬元(70 萬元×10%)。

第12條之1:(與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 資抵減規定應擇一適用) 同上例,如該新創事業公司106年將其自 行研發所有之專利權授權他人使用取得 權利金1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為70萬元 (加倍後總減除金額為140萬元,超過權 利金收益100萬元),當年度尚未計入本 辦法增加之減除金額之課稅所得額為20 萬元,該公司雖可在權利金收益100萬元 範圍內認列減除金額,增加減除之研究 發展支出為30萬元(100萬元-70萬元), 惟該金額超過當年度課稅所得額20萬元 ,超過部分1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不 得減除,該公司除原申報研究發展費用 70萬元外,可額外申報減除20萬 (產業創新第10條、第12條之1、中小企業條例35條)

二、在技術流通方面,新創事業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可適用所得緩課之優惠,暫緩繳納所得稅 運用釋例:

某新創事業公司106年度以其自行研發所 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300萬元,轉讓予國內甲公司取得其新發行之股票,經核准 適用緩課所得稅者,得選擇免予計入106 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 變更。但於實際移轉(包括轉讓、贈與 及遺產分配)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 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依所得稅法規 定計算所得課稅(產業創新第12條之1:)

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 價100萬元,轉讓予國內非公 開發行之乙公司取得其新發 行之股票,經核准適用緩課 所得稅者,得選擇免予計入106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實 際移轉(包括轉讓、贈與及 遺產分配)或帳簿劃撥至開 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 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所得課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

三、留才攬才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新創事業若透過股份基礎給付獎酬員工,公司員工可選擇適用緩課之優惠,除了透過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可以提高員工向心力外,亦可暫緩員工所得立即課稅之資金壓

運用釋例: 某新創事業公司之員工於106年度取得符 合規定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股票 ,其取得時按時價計算為300萬元,因全年合計在新臺幣500萬元總額之內,得選 擇免予計入106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實際移轉(包 括轉讓、贈與及遺產分配)或帳簿劃撥 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稅。另假設 該名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於新創事業服務累計達2年以上,於109年7月1日實際 轉讓,其轉讓價格為400萬元,因高於取 得股票日之時價300萬元,故以取得股票 日之時價300萬元,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 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 稅。(產業創新第19條之1)

四、新創事業若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其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之員工薪資費用,可加成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運用釋例

(1)某新創公司106年增僱超過24歲本國籍員工甲乙2人,若經計算2人符合規定可加 成之薪資費用合計為140萬元 ,該公司106年度除原申報甲 乙2人薪資費用140萬元外,可額外按甲乙2人薪資費用加 成30%,申報減除42萬元(140萬元×30%)。 (中小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

(2)同上例,106年度除增僱甲乙2名員工外,額外增僱一名未 滿24歲之丙員工,經計算丙員工符合規定可加成之薪資費用為60萬元,該公司106年度除原申報丙員工之薪資費 用60萬元外,可額外再按丙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50%,申報減除30萬元(60萬元×50%)。 (中小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

(3)某新創事業公司106年度為本 國籍基層員工丁戊己3人加薪100萬元且符合規定者,該公 司106年度除原申報加薪薪資費用100萬元外,可額外按丁戊己3人加薪薪資費用加成30%,申報減除30萬元(100 萬元30%)。 中小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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