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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子賣給親人,也可能被當成「贈與」課稅

  • 作家相片: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安德信財稅_林陣蒼律師
  • 9月5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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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在國外的房子賣給孩子或親近的家人,覺得不在台灣,就不用報稅。但事實上,根據規定,即使是境外的不動產,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仍需依規定處理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強調,當賣房的對象是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就必須要能提出完整的付款證明與資金來源。如果沒有這些文件,稅務機關會認定這是一種「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案例中,甲先生把國外的一棟房子「賣」給女兒,但沒有報贈與稅。國稅局透過國際資訊交換查到這筆交易後,要求他提出證明。甲先生雖然拿出買賣契約和當地估價證明,但卻無法證明女兒真的付錢。最後,這筆交易被當成「贈與」,依房產價值 1779 萬元,核課 153 萬元贈與稅。


這提醒大家:即使是「賣」給子女或直系親屬,也要有金流證明(轉帳紀錄、收據等)。沒有的話,就會被視為白送,要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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