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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要課遺產稅嗎?保險金遺產稅5重點解讀

已更新:2023年4月20日



為了節省遺產稅,有些人會透過買保險來傳承資產。但要如何才能真正達到目的,不會誤踩國稅局的地雷呢?本篇文章帶你了解身故保險金與遺產稅課徵關係,有哪些節稅重點須留意?閱讀本篇文章能協助你解決疑問!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重點一:人壽險身故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按遺贈稅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要課徵遺產稅。」第 16 條第 9 款又規定,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是不需要計入遺產總額。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重點二: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課遺產稅,唯超過3,330萬元者須繳納基本稅額,受益人記得要併入申報所得稅

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不用計入被繼承人遺產,並課徵遺產稅。這裡還有一項保險金額界線規定,全年領取保險金額超過或不超過 3,330 萬,則會有不同的免稅額度規範。

低於3,330萬

若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 3,330 萬元,就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則不需課徵遺產稅。


高於3,330萬

人壽險身故保險金雖不課遺產稅,但超過 3,330 萬元者仍要繳納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保險金額,扣除 3,330 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

試算範例:

假設保險之金額為 5000 萬,扣除免稅額度 3,330 萬,差額則需課徵遺產稅

另外值得了解還有,受益人與要保人不能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才有 3,330 萬的免稅額度。


以下非屬死亡給付類別,也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因此無扣除 3,330 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給付類別一:健康保險給付

給付類別二:傷害保險給付

給付類別三: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重點三:留心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

而既然有明文規定,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需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但為什麼會有身故保險金,仍會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可不受納稅義務人表面的法律關係所限制,直接依背後的實質經濟情況作為課稅標準。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要是有重病或帶病投保、躉繳保費、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等特徵,國稅局就會認定民眾有意透過保險避稅,屆時不僅保單價值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甚至可能背上一筆罰鍰。


哪種理賠金不能課徵遺產稅,分二方面說明:

第一:依照保險法、遺產稅法規定,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依法不計入遺產稅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屬於原則規定。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要比繳納之保費總額大得多的情形。在符合上開保險意涵的身故保險金,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國稅局在審查遺產稅申報以及行政法院在處理相關紛爭時,只有那些符合保險法規定內涵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才有適用的空間。


第二:那些雖然形式上符合保險定義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但從實質不具備保險意涵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仍不屬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112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範疇,在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人壽險身故保險金,調整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重點四:保險金實質課稅8大樣態

如何分辦那些人壽險身故保險金,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哪些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但稅捐機關為避免保護美意遭到濫用,在109 年 7 月 1 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並發布保險實質課稅 8 大態樣如下,將涉及相關特徵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保險實質課稅 8 大特徵,列表說明如下:

1.帶病投保

投保時健康狀況不佳且長期藥物治療,投保前更因腦力顯著退化,陷入憂鬱狀態

2.躉繳投保

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例如躉繳保險費30,000,000元;躉繳保險費11,147,000元

3.高齡投保

一次性將保費大額繳清 舉例:假設一年保險費需繳12萬,總繳年限20年 所需繳費的總額為240萬,投保人選擇一次繳清20年所需繳之金額

​4.密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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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投保定義為:死亡前兩年半,出現多次投保情形,容易認為密集投保

5.鉅額投保

舉例:假設購買一張保險,支出保險費 6,000 萬元收到保險理賠之保險金額為 6,100 萬元

對於財產豐厚的人士而言,將龐大資金選擇作為支付保險費,則此筆保險費會被定義為身故保險理賠金,則不需課遺產稅

6.短期投保

死前三年所投保的保單,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短期投保,根據案例,大多會同時伴隨鉅額投保或密集投保出現

7.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舉例:假設所支出保險費為: 1000 萬元,所收到的身故保險金理賠為: 900 萬,以金額來看,少了100萬 但若此筆支出保險費金額並非為支出保險費,將被課徵遺產稅

8.舉債投保

若投保金額繳費來源不明(例如:來自售地餘款、向繼承人借貸),但若此筆金額並非認定為支出保險費,將被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會審核投保動機,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若審核無上述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重點五:適時詢問專業意見,以免出現遭稅局補稅加處罰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若有投保人壽險,身故保險金是否要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應依上開原則分辨,主動申報遺產稅。 另外,也一併提醒讀者,如果是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財產,需課徵遺產稅。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課徵|提醒

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專業人士如會計師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知識學習 保險可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並預留稅源,是財富傳承的最佳分配工具之一。規劃過程,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避免踩坑,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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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簡介:

所長林陣蒼會計師/律師帶領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擁有豐富產業服務經驗,提供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記帳、財稅報簽證及法務等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此外,服務團隊還為中小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提供資產跨境移轉、贈與繼承規劃、財產信託、剩餘財產分配、股份資產稅務優化等資產守護與傳承規劃方案。

所長目前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兼財務主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副主任委員、會計師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委員、​會計師全聯會會員紛爭協調委員會副主委、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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