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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如何能減輕遺產稅?

已更新:2023年4月20日

遺產分配時除了繼承相關法律層面需注意外,如何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減輕遺產稅賦是許多人常忽略的。本文將帶你了解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重點內容及節稅注意事項,透過案例解析讓您了解何種情況下提出申請以及如何申請。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大多數繼承人直覺反應的遺產計算方式,就是將死者的遺產全部計入,但是如此做,有可能會繳納過多的遺產稅。如果能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有益於節稅並減輕繼承者的壓力。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首先了解哪些狀況下,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會消滅?

當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就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以涉及遺產稅時,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若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節省遺產稅賦。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相關法律條例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中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的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如果善用行使此權利可大幅節省遺產稅,您不可不知這將有助於您拿回一部分財產,免除列入遺產計算。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

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有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有節省遺產稅實益,計算式如下: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在婚姻關係續存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提醒: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負債也需一併納入算法內)X1/2,才是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舉例說明】

甲先生與配偶於民國 70 年 1 月 1 日結婚

兩人結婚後分別取得的財產如下

甲先生: 5,000 萬元

其配偶: 100 萬元

因婚後財產為兩人共同持有,甲先生過世後,其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計算方式如下:















該 2,450 萬元金額即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結果,可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比起若以甲先生原財產總額5,000萬元去計算遺產稅,可大幅降低遺產稅賦。


由上述案例可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件如下:

1. 被繼承人死亡,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2. 兩人婚後所得的財產,生存配偶的財產總額 < 死亡配偶的財產總額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注意事項:


【注意一】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丈夫或妻子現存的婚後財產,要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慰撫金、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併課遺產稅的財產(計算遺產稅申報應計入)


【注意二】注意各財產價值評估時價

夫妻關係期間現存的婚後財產,其財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各財產價值評估時價如下:

●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

● 上市櫃股票: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

● 未上市、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非股份有限公司

● 出資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淨值

● 債權:以債權額估定其時價


【注意三】人身保險金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死亡之保險金計入遺產部分,併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不計入遺產部分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生存配偶於婚後為要保人所有之人壽保險,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帳戶價值應計入生存配偶財產價值之權利,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注意四】積欠政府相關罰款須先扣除

扣除後,才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例如:扣除未償債務(政府罰單)、應納未納稅捐(應繳所得稅未繳)


【注意五】婚前財產,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婚前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


【注意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可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後,所衍生的利息,會視為婚後財產。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財政部.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申報遺產稅時,要如何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有生存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申報步驟一】填寫「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如下:

相關欄位需確實填寫並取得相關佐證資料文件

























表單申請下載:請點此


表格中第 5 點▸稽徵機關核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時,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應列入計算。因為遺產中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如果已包含部分免稅財產價值,則該部分將會自遺產中重複扣除,故該重複扣除部分自應予減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例如,捐贈財產、政府興闢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等。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申報步驟二】檢附相關 4 項證明文件


(1)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

(2) 載有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

(3) 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之土地、房屋登記謄本

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之持有股權、取得日期證明

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出資額及出資日期證明

其他財產之取得日期、取得原因證明,債務發生日期、內容證明等。

(4) 其他證明文件


結論:

根據計算表的請求權所得出的計算金額,於申報遺產稅時,可以減少遺產稅額。




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事項:

【問題一】配偶剩餘財產可以代位申請嗎?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這項權利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必須由生存配偶去申請。


【問題二】配偶剩餘財產總額有給付的完成時限嗎?

配偶剩餘財產應於 1 年內總額給付完成,並給予被繼承人*的存活配偶*。繼承人 ( 非存活配偶 ) 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 年內,總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以避免被追繳課徵遺產稅。如果繼承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給付剩餘財產,那麼稽徵機關可以在之後的5年內追繳遺產稅和利息。 情境舉例:

如果有人去世(被繼承人),配偶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還有未完成的財產*給付給其他人(比如子女),那麼這些未完成的財產必須在1年內全部給付完成,並且給被繼承人的存活配偶一定的部分。 如果這些財產未在1年內給付完成,那麼繼承人必須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的1年內,將剩餘財產全部給付給被繼承人的配偶,以避免被追繳課徵遺產稅;如果繼承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給付剩餘財產,那麼稽徵機關可以在之後的5年內追繳遺產稅和利息。 *被繼承人:是指財產(遺產)需要被繼承的人。

*存活配偶:還存活的配偶,此地方是指繼承財產(遺產)的人。 *未完成財產:指一個人去世後,他的財產尚未完成轉移給其他人的程序。


法律解釋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7630 號函,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權利。繼承人得依繼承人與生存配偶之協議數額,以繼承人非屬遺產之自有財產支付清償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餘財產,不得認作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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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簡介】 所長林陣蒼會計師/律師帶領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擁有豐富產業服務經驗,提供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記帳、財稅報簽證及法務等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此外,服務團隊還為中小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提供資產跨境移轉、贈與繼承規劃、財產信託、剩餘財產分配、股份資產稅務優化等資產守護與傳承規劃方案。 所長目前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兼財務主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副主任委員、會計師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委員、​會計師全聯會會員紛爭協調委員會副主委、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聯繫方式: Tel:+886-2-2707-2000 Email:cpalaw@andrewstw.com Web:www.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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