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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囑信託、遺贈分不清? 各有什麼功用?

已更新:2023年4月12日

遺囑、遺囑信託、遺贈以上三種是有區別的,本篇文章帶你了解三者差別,以及特留份是什麼意思?

遺囑的意思

遺囑可以說是一個仍在世的人,預先為個人死後處分個人遺產之一種單獨法律行為。目的主要是要讓使立遺囑人,能擁有權利處理生前死亡後的遺產分配。由於人死後無法復生,如起爭執便無法對質,故遺囑依民法規定,有其嚴格的法定方式,非依法定方式所撰寫的遺囑將屬於無效。

法定的遺囑寫法方式

民法提供了多達 5 種的法定立遺囑方式,立遺囑人可依照自身狀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法定形式要件說明如下:


立遺囑相關限制


依人的行為能力,民法規定立遺屬的限制如下: ●無行為能力人(0-7歲):不得立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8-16歲):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6歲以上):不須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也能立遺囑 1.需年滿16歲,就可做有效的遺囑行為,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相反的,如果未滿16歲,縱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所做的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2.須非禁治產人或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 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a. 禁治產人縱使回復常態,但在未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前,仍然無法為有效的遺囑行為。

b. 滿十六歲的人,縱使沒有受禁治產宣告,但所表示的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那這份遺囑還是無效的〈民法75〉。

備註:遺囑人不能違反特留分規定,雖遺囑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但自由處分財產的情形,需要遵守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 各項親屬之特留分規定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應該繼承分配遺產的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應該繼承分配遺產的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應該繼承分配遺產的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應該繼承分配遺產的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應該繼承分配遺產的三分之一


 



遺囑效力


如果遺囑人沒有依法定方式來訂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該遺囑屬於無效。

法院對於遺囑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都是嚴格認定。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自書遺囑未註記日期,縱法院公證人有註記之日期,亦乃認證日期而已,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


五種遺囑方式如何選擇?


五種遺囑方式,口授遺囑是因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其他類型遺囑人,不能使用其方式立遺囑。其他類型遺囑人應依據自身的情形選擇適當方式,尤須注意要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差別比較:

● 自書遺囑為最簡捷,如以上說明,如繼承人對自書遺囑有所爭議,法院對於形式要件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一旦有瑕疵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是由公證人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並作成公證書,因此其形式的法定的證據力較強。


遺囑人可攜伴和符合法定資格的二位證人,到法院的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去辦理公證遺囑。遺囑內容有關於財產事項,要提出財產相關證明文件;而處分遺產者,要提出所有繼承人的相關文件,以及未侵害其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年老,導致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則難以根據言行,作為公證遺囑。



 


什麼是遺囑信託?

所謂「遺囑信託」,就是委託人事先預立寫好遺囑後,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且載明將部分或全部的遺產交付信託,以及明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遺囑生效時,將由遺囑執行人,繳納完遺產稅後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管理信託財產,達到照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目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信託遺囑,是結合「遺囑」與「信託」的優點

  • 「遺囑」重在遺產的分配

  • 「信託」則在遺產的管理



遺囑信託的好處?


好處一: 預先規畫遺產分配,將財產保管在可靠的第三方,並指定可信賴的遺囑執行人執行遺產分配,可以從最大幅度去避免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落實照顧遺族的心願。


好處二: 由可信賴的遺囑執行人去執行遺產分配,可以避免弱勢繼承者財產遭覬覦或侵佔,或於短時間內即揮霍一空。

遺囑信託的效力


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要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由於遺囑信託需遵從法律之規定,因此必須依民法相關立遺囑的規定方式訂立才會有效。

如遺囑未依法律規定方式訂立而無效,信託行為亦屬無效。另,遺囑既於立遺囑人(即委託人)死亡時遺囑始發生效力,則遺囑信託亦應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方生效。。



 


遺贈


什麼是遺贈?


遺贈,是指贈與人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之一部份或全部,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的受贈人。由於是以遺囑方式來贈與,因此遺贈必須是贈與人死亡才會產生效力。

備註:遺贈是屬於個人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允許即可贈與。



屬於遺贈的財產有哪些?

遺贈的「財產」分別如下: 一: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 二:不特定的持分,例如:不動產持分 三:財產使用權或收益,例如:租金、股息等


遺贈的效力

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即受遺贈人得對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請求履行之權利。 簡單的實際舉例:若某某長輩想要將遺產,透過遺贈方式給予其照顧看護,則繼承人(長輩的父母、兒女、兄弟姊妹等相關親屬)不得不履行支付,照顧看護也有請求履行遺產的權利。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0號判決指出:「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故受遺贈人並未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受遺贈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尚待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於清償繼承債務後,始得將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受遺贈人。」



受遺贈人得到遺贈後,需要繳納遺產稅或課贈與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需繳納遺產稅 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只需繳納遺產稅,不課贈與稅。 相關法律條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所謂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準此,被繼承人將其所有財產遺贈他人者,依規定應申報遺產稅;所稱遺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遺產稅、贈與稅實為同一性質之稅目,為免重複課稅,故應僅課徵遺產稅,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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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簡介】


所長林陣蒼會計師/律師帶領安德信國際財稅服務團隊,擁有豐富產業服務經驗,提供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記帳、財稅報簽證及法務等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此外,服務團隊還為中小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提供資產跨境移轉、贈與繼承規劃、財產信託、剩餘財產分配、股份資產稅務優化等資產守護與傳承規劃方案。


所長目前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兼財務主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副主任委員、會計師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委員、​會計師全聯會會員紛爭協調委員會副主委、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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